普通合夥企業與公司的區別,合夥企業與公司的區別

時間 2021-12-28 22:08:14

1樓:如我所願

我想你的準確表達應該是: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 無論是普通合夥是有限合夥,德國法對合夥協議中的強制條款和選擇條款都作了區分。在兩種合夥形式中,只有很少一些條款是合夥協議中必不可少的,所有其它都已有法律規定,因此不必在合夥協議中再做出規定。

德國立法中特別對兩種合夥形式的本質特徵做了規定。正因為此,僅在合夥人想修改通常適用的法律制度或修正法律條款時,才有在合夥協議中訂立特別條款的必要。 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的合夥協議都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企業名稱:企業名稱中必須註明其是普通合夥還是有限合夥。 合夥企業的住所:

兩種合夥形式在住所方面的規定並無差別。 合夥目的:兩種合夥形式在經營目的上並無差別。

合夥人:與普通合夥的合夥協議不同,有限合夥的合夥協議必須規定合夥 人是否承擔個人責任,例如是以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加入合夥。 與此相反,在普通合夥協議中,上述條款不是必備的,因為所有合夥人都必須承擔個人責任。

出資:兩種合夥形式關於出資沒有什麼差別。根據德國法,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的合夥人都可以自由決定他們要以現金還是其它方式出資。

在這兩種合夥形式的合夥協議中,合夥人都必須就出資形式達成一致。 資本份額:與普通合夥不同,有限合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明確單個合夥人的資本份額,因為合夥人的資本份額(由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股本帳戶來表示)決定了利潤的分配。

合理分配資本份額,能保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普通合夥人比有限合夥人獲取更多利潤,這也是其經營企業的報酬以及對其承擔的無限的個人責任的補償。 普通合夥並不需要這些區別,因為所有的合夥人都有管理權、代表合夥企業並以個人資產承擔個人責任。 責任數額:

普通合夥的所有合夥人都負有全部的個人責任,而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僅承擔有限的責任。但合夥協議中必須約定其責任的最大限額。 與此相反,普通合夥中不必對此作出規定,因為所有合夥人都負有全部的個人責任。

合夥帳目:與普通合夥不同,在有限合夥協議中規定建立乙個合夥帳目是明智的。帳目中可列出出資情況、利益和虧損的分擔、資金抽取、工資及利息。

根據德國法,有限合夥做此規定是必要的,因為法規對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從股本帳戶中抽取利潤有不同規定。 與此相反,普通合夥則不必作此規定,因為有關抽取利潤的條款適用於所有的合夥人。 其它的有關合夥的規定都是任意性的。

特別是對登記的義務、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在德國法中都有充分的規定。補充條款或選擇性條款在合夥協議中是否有用或是否適當,完全取決於有限合夥的形式以及有限合夥企業的個別要求。 需要補充的另一有用的資訊是,在德國普通與有限合夥法中,兩種合夥的合夥協議都不需要用書面形式。

基於檔案使用和資訊披露方面的考慮,強烈建議合夥協議採取書面形式。

2樓:哀高超

一、法律地位不同: 1、合夥企業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2、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在經濟市場環境下,合夥企業的信用能力低於有限責任公司,其業務規模不可能太在,而有限責任公司避免了合夥企業的這兩個缺點,更有利於開拓業務。 二、設立條件不同: 1、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上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乙個普通合夥人;(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從設立運作條件來說,合夥企業具備勞務出資的優勢和合夥方式靈活的優勢(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其餘的條件與有限責任公司大同小異。而合夥企業以勞務出資,會令企業內部的資金流轉出現問題,令企業外部的經營者置疑企業承擔風險的能力,對企業發展長期的客戶不利;其次合夥企業雖然可以採取靈活的合夥方式,但有限合夥人的權利受限,對企業成立後,要參與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來說,合夥企業不適宜。 三、承擔法律責任不同:

1、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從法律責任來說,當合夥企業對外負有鉅額債務,合夥人需要以自己的財產擔責,而有限責任公司則可以破產清算登出,股東不用承擔責任。

投資人選擇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風險比合夥企業小。 四、稅收的不同。 1、****適用的是《企業所得稅法》,稅率為25%,股東取得的分紅適用《個人所得稅法》。

2、合夥企業適用的是《個人所得稅法》,不繳納企業所得.從稅收規定來說,有限責任公司與合夥企業最大的區別在所得稅,除此之外,它們涉及的其它稅種是相同的。

合夥企業與公司的區別

3樓:跟著老王看新鮮

(1)成立基礎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礎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僅對內具有拘束力,而且對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據作用;合夥企業成立的基礎是合夥人之間簽訂的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之間的合意,法律對此的干預較少。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合夥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沒有法人資格,這是二者的主要區別。

(3)法律性質不同。公司是資本的聯合,各股東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依其持股數分享權利;合夥企業強調人的聯合,合夥人之間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業對外發生業務關係,而且在合夥協議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合夥人對企業的管理和利潤的分配有著平等的分享權。

(4)出資人承擔的風險不同。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財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債務時,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當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去清償債務,即合夥人負無限連帶責任。

優缺點公司製企業的優點

無限存續

乙個公司在最初的所有者和經營者退出後仍然可以繼續存在。

2.有限債務責任

公司債務是法人的債務,不是所有者的債務。所有者的債務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3.所有權的流動性強

4.資本市場的優越地位

公司製企業的缺點

雙重課稅

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其利潤需交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利潤分配給股東後,股東還需交納個人所得稅。

2.組建公司的成本高

公司法對於建立公司的要求比建立獨資或合夥企業高,並且需要提交各種報告。

3.存在**問題

經營者和所有者分開以後,經營者稱為**人,所有者稱為委託人,**人可能為了自身利益而傷害委託人利益。

擴充套件資料:

三者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製企業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

是指依照《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乙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合夥企業

是指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製企業

是指一般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組織。根據現行中國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

兩類公司均為法人(民法通則36條),投資者可受到有限責任保護。

公司一般指的是登記於法定登記機關的一類營利性法人團體。

4樓:特特拉姆咯哦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兩者的主要區別:

1、承擔責任不同,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夥人共負盈虧,合夥人個人的財產也需要還企業的債務。公司承擔是有限責任,即以公司的財產承擔公司的債務,不足部分股東個人財產不承擔。

2、繳納的稅種不一致,合夥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地位不同,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屬於企業組織形式。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擴充套件資料

兩者的共同點:

1,合夥企業和****均為企業主體。

2,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不同點:

1,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財產不獨立。那麼,其責任也就不獨立;而公司為獨立的法人,其有獨立的財產、獨立的人格、獨立的責任。

2,合夥企業中一定有人對該企業負無限責任。而****中的股東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3,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對企業出資,而公司的股東不得以勞務對公司出資。

4,合夥企業中的投資層面和管理層面是不分離的(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管理企業),而公司的投資層面和管理層面是分開的,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股東會為權力機關,董事會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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