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管轄範圍如何劃定,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範圍?

時間 2021-12-19 08:46:58

1樓:知道法也團隊

在地域管轄中,一般以街道、鎮等行政區域設定派出所管轄區域,但一些地方因需要也會設立派出所。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公民或單位報案、控告、舉報的;

(4)群眾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5)派出所民警獲取線索可直接破案的;

(6)輕傷以下(含輕傷)的故意傷害案件;

(7)其他案情簡單、派出所有能力偵辦的刑事案件。

2樓:

一般以街道、鎮等行政區域作為設定派出所管轄區域,但一些地方因需要也會設定派出所,但只是個別。

派出所屬於乙個外來詞,**於日語。本意是派出的分支機構的意思,在日語中並不是特指警察的派出機構,任何機構都可以有「派出所」。在我國這個詞演變的今天,變成了專指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就是我們說的派出所。

3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作為派出機構,負責的都是轄區內的治安管理工作,轄區一般與當地行政區域相同,同時配合刑警的偵查工作

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範圍?

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5樓:

所有公安機關都有偵查權。那要看是多大影響的案件。公安部一般是只管轄全國影響大的案件,省級的管轄省內影響大的案件,市級管轄市內影響大的案件,區縣級管轄自己轄區內的刑事案件,派出所也管轄轄區內的輕微刑事案件。

具體公安內部有刑警隊,經偵等部門。

6樓:郭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結合刑法和有關法律,除下列案件和情形外,其餘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管轄:

(一)間諜案(刑法第110條規定的),由****機關管轄。

(二)**賄賂案(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瀆職案(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監管人員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248條規定的),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規定的)、刑訊逼供案(刑法第247條規定的)、暴力取證案(刑法第247條規定的)、報復***(刑法第254條規定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管轄。

(三)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侵占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

(四)被害人對有證據證明的下列輕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財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刑事案件。

(五)軍人違反職責案(刑法分則第十章規定的),以及軍隊內部發生的其他刑事案件,由軍隊保衛部門行使偵查權。

(六)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公安部以及市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內部案件管轄分工原則的意見的通知》的精神由刑偵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共有120類,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罪名管轄範圍:

1、放火案;2、決水案;3、**案;4、投毒案;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6、過失決水案;7、過失**案; 8、過失投毒案;9、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0、破壞交通工具案;11、破壞交通設施案;12、破壞電力裝置案;1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14、過失損壞交通工具案;15、過失損壞交通設施案;16、過失損壞電力裝置案;17、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案;18、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案(指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犯罪以及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19、劫持航空器案;20、劫持船隻、汽車案;21、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案;22、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案;23、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物案;24、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物案;25、搶劫槍枝、彈藥、**物案;26、走私**、彈藥案;27、走私核材料案;28、走私文物案;29、走私貴重金屬案;30、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案;31、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案;32、走私固體廢物案;33、故意殺人案;34、過失致人死亡案;35、故意傷害案;36、過失致人重傷案;37、**案;38、姦淫幼女案;39、強制狠褻、侮辱婦女案;40、狠褻兒童案;41、非法拘禁案;42、綁架案;43、拐賣婦女、兒童案;4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45、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案;46、誣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的除外);47、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48、非法侵入住宅案;49、侮辱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50、侵犯通訊自由案;51、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案;52、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案;53、破壞選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5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55、重婚案;56、破壞軍婚案;57、虐待案;58、遺棄案;59、拐騙兒童案;60、搶劫案;61、盜竊案;62、詐騙案;63、搶奪案;64、聚眾哄搶案;65、敲詐勒索案;66、妨害公務案;67、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案;68、招搖撞騙案;69、偽造、變造、買**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70、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71、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72、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案;73、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案;74、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案;75、入境發展***組織案;76、包庇、縱容***性質組織案;77、傳授犯罪方法案;78、盜竊、侮辱屍體案;79、偽證案;80、辯護人、訴訟**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81、妨害作證案; 82、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案;83、打擊報復證人案;84、擾亂法庭秩序案;85、窩藏、包庇案;86、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87、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88、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案;89、破壞監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90、脫逃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91、劫持被押解人員案;92、組織越獄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93、暴動越獄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 94、聚眾持械劫獄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95、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案;96、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案;97、倒賣文物案;98、非法**、私贈文物藏品案;99、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100、盜掘古人類化石、古瘠椎動物化石案;101、搶奪、竊取國有檔案案;102、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案;10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104、非法持有毒品案;10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106、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案;107、走私製毒物品案;108、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案;109、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110、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案;111、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案;112、強迫他人吸毒案;113、容留他人吸毒案;114、非法提供***品、精神藥品案;115、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 116、阻礙軍事行動案;117、破壞**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案;118、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119、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120、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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