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賠償金算是夫妻共有財產嗎,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時間 2022-03-20 13:24:09

1樓:華律網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專案。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誤導!~

賠償金是不是共有,要看多種情況和原因,比如買的保險是屬於生存金的領取,而且是在夫妻結婚前購買完畢,這份保險屬於婚前財產。而在結婚後再購買的保險,如果受益人寫的是孩子的名字,那麼在孩子成年錢,賠償金屬於夫妻兩人共同支取,如果孩子成年後,屬於孩子支配。如果受益人寫的是夫妻一方的名字,還要看是在婚前繳費還是婚後繳費,如果是婚後交費,還要看是不是雙方共同繳費,比如家庭主婦很多險種是不能當做投保人的,即使她先生是百萬收入。

因此多種情況要區別對待,建議你把問題說的詳細一點,請專業人士分析。

3樓:膚淺的快樂者

保險合同裡寫的誰就是誰啦

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4樓:奇淑敏線溪

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於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做好投保人變更(如果投保人是配偶、自己投保的不用變更)並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通常為所繳保費的一半!

這一點有別於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公司賠償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資金,歸屬於一方的資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管是什麼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還可以給自己的孩子,是誰也拿不走的.並且是不要一分的稅錢.

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於投保人,生存金是屬於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後的身故金屬於受益人.因此,不存在財產分割的事情.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

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於投保人,生存金是屬於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後的身故金屬於受益人.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因此您完全不用擔心的.

不管是什麼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

投保人以夫妻共有財產投的乙份分紅型理財險。被保人和受益人均為同一人,離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一般的保險如果離婚時會把保單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如果選擇退保,則分割保單現金價值,也有的是要求補償一半的保費給另一半,看各地的律師和法院判定,保單的其他利益歸屬於被保人

不過目前新上市的國家首款愛情婚姻保險「紅玫瑰」同以契約的形式規定,無論是離婚退保還是保單繼續繳費,保單的利益都全部歸屬於被保人,而被保人只能為女性,因此從某種程度來說,是極大地維護女性的權益,增加離婚的成本,可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約離婚的衝動。

保險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能取的保險權益。訪問去

律*《伴》

法律平台

可必要問與律師的。

5樓:祭德文錯巳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於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要分情況討論:

一、財產險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二、人身保險。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三、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遺產繼承後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為,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可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樓:招倫禾鸞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專案。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7樓:接昶馮尋桃

因為沒有講清楚誰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所以只能做如下回答:

保險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屬個人財產。

1、未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理賠情況時,保險利益屬投保人。如果受益人是她,投保人可以更改受益人,但不能更改被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是她,一般投保人會做退保,即使不退保,保險合同也因離婚而失效,如果退保得回的錢歸投保人所有。

2、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理賠情況時,保險利益屬受益人。

8樓:樸晚竹節茶

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係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

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但如果由於投保時間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於所繳納的保費,這樣的話,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因此,較合理的作法是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保險費用。

對於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因此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保險理賠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9樓:華律網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專案。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10樓:sky不用太多

不算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保險金的賠償給付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方法。原則上保險補償以現金履行賠償給付責任。但是,對於財產保險,也可以採取修復、重置等辦法補償損失。

明確保險金的賠償給付辦法,有利於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保的是實物財產或無形財產,其價值都可以找到乙個客觀的標準,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約定的保額與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之間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1]

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不同,人的生命和肢體器官是無價的,一般是兼顧投保方的實際保障需求和保費負擔能力來確定保額,這也就是把財產保險的保額支付稱為賠償或補償,而把人身保險的保額支付稱為給付的原因。財產險賠償金額最多不能超過財產本身的價值,而人身保險則以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

人身保險可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1]  。人壽保險以人的生死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投保後無論生死都按保險合同中相應的條款全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或死亡、全殘保額。健康保險的給付比較複雜,其中定病種給付的險種,一旦確診患上合同所載明的疾病,保險公司就全額給付保險金;津貼型的醫療保險,則是按住院天數乘以每天的津貼額度來給付,最高不超過投保金額;費用型的醫療保險,則按實際發生的費用在條款給付的專案內按比例給付,最高不超過投保金額。

意外傷害保險則按意外傷殘的程度來進行給付。

人身保險給付保險金一般還有觀察期內、外的區別。不同公司、不同險種對觀察期的規定不盡相同。在時間上,有的規定投保後一年為觀察期,有的規定投保後180天為觀察期,如發生保險事故,觀察期內有的給付保額的10%,有的不予給付,有的退保費;觀察期外則大多會全額給付。

11樓:手繪星球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傷殘、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網友提問: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人身傷害或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答: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人身傷害或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因與該個人有密切關係,主要用於受害人的**、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該類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歸取得保險金的一方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2]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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