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和責任關係,民法上,義務與責任的關係

時間 2022-04-25 17:18:30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義務違反產生責任的原理,派生民事法律關係即民事責任法律關係,所對應的是絕對權和相對權兩種型別的基礎民事法律關係。在這裡,我們會發現相對於絕對權法律關係的權利責任關係也是相對的法律關係,因為此時違反義務者即責任主體也特定化了。因此,民事責任法律關係都是相對法律關係。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在民法中,權利、義務和責任是屬於同乙個位階的概念⑧。責任與債權不在同乙個位階上,因為債權是一種具體的權利,是權利概念的下位概念;同樣,債務是義務的一種,屬於義務的下位概念,與責任也不在同乙個位階上。因此,將民事責任作為債的一種發生根據放於債法之中,是違反邏輯的。

也正是由於大陸法系傳統民法學說這一致命的邏輯錯誤,學者們始終無法處理日益壯大的侵權行為法與整個民法典體系的整合問題。目前我國的民法學者在討論我國民法典的體系結構時,也沒有徹底地解決好民事責任、債法總論、債法分論與侵權責任之間的關係問題。我們認為,民事法律關係三位一體理論和法律概念的位階理論可以從理論和邏輯上解決好這一問題。

三、三位一體理論視角下的民事責任和私法自治

如前所述,權利義務關係和民事責任關係是有時序性的,實際上,總是先有權利義務關係,後有民事責任關係。而且,相對於權利義務關係而言,民事責任關係的產生只是一種可能性。因為,權利義務關係所對應的是原權利,民事責任關係所對應的是救濟權。

救濟權是因基礎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險時產生的援助基礎權利的權利。救濟權通常處於休眠狀態,只有原權利遭遇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救濟權才會啟動去救濟原權利。

儘管救濟權通常處於休眠狀態,但是,它在民法中的地位卻是十分重要的。法諺有雲:「無救濟幾無權利」。

民事權利難免遭遇侵害,因而有加以保護的必要。民事權利的保護,全在於救濟權制度。因此,民法在賦予民事主體原權利的同時,必須配套地賦予救濟權。

無救濟權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救濟權不完善不充分的立法不是好的立法。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這是乙個應當充分重視的問題。

民事責任關係以權利義務關係為基礎,還體現在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的關係上。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所有責任的產生都必須以義務的存在為前提和基礎,無義務即無責任。不以義務存在為前提的所謂「責任」代替「債務」,如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連帶保證人的「連帶責任」等等。

將來的民法典應當糾正這種不嚴謹的表述,並且應當對每一類權利義務關係中義務主體的義務和義務所對應的救濟權做出科學、明確的規定,為權利受到侵害時責任的界定提供乙個清楚、確定的前提。當然,由於權利義務關係的性質和特點的不同,法律在做出規定時的行文方式可以而且應當有所不同。例如,對於絕對權,應當通過詳盡地規定權利人的權利內容來界定義務人的義務,而對於相對權,則應根據具體情況,或者通過規定權利來界定義務,或者通過規定義務來界定權利,或者二者並用。

不管採取哪一種方式,都要盡量做到明確具體。事實上,我國的民事立法中對義務的規定不甚清楚的情況並非少見,這是導致對某些民事案件的處理欠妥的主要原因。當民事責任關係發生以後,權利人可以直接要求責任者承擔責任,也可以通過訴訟追究責任者的責任。

正是民事責任制度使國家權力有了介入私人之間民事關係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謂可能性,是指國家強制力對民事關係的干預不是普遍的和必然的,而是一種潛在的和規範性的,它只有在當事人即權利主體向國家提起訴訟請求(claim)時,國家才能介入。

2樓:匿名使用者

人的一生要做到三點:老者安之,朋友信之,晚者懷之。老者安之,意思就是,乙個人不但要自己自食其力,還要有能力讓自己的老人安心度日。

首先,不能讓老人對自己不放心,每天牽腸掛肚,擔心自己不能自立。其次,要讓自己的老人物質上比較豐裕,滿足生活基本的需求;精神上得到安慰,快樂幸福地享受人生夕陽。朋友信之就是,要做乙個講誠信的人,別人與之交往放心、安心、踏實。

讓別人樂意與自己交往,在長期的交往中不會給他人帶來任何的傷害,尤其是心靈上的創傷。晚者懷之就是,讓晚輩或者下級信服你的為人品質,敬仰之、崇拜之、效仿之、懷念之。人如果能做到這三點,就不會妄活一生了,也可以自豪地說,自己已經盡到了人生的責任,履行了人生的義務了。

當然,做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晚者懷之,並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已經就業了的幾個學生也感嘆:生,容易,活,容易,生活,不容易。

是的,做到「三之」,需要有思想,有智慧型,有汗水,沒有幾年甚至幾十年的修煉是不可能達到這個境界的。

民法上,義務與責任的關係 10

3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在一般觀念看來,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之間不外乎是基礎與保障之關係,即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為基礎,以民事主體不履行民事義務為條件;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履行義務和實現權利的法律保障,有如此認識足矣,無過多討論之必要。但是通過歷史的追溯,我們發現在羅馬法上,未對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加以區別,至德國普通法時代,仍沿襲羅馬法思想,不對義務和責任加以區別。只是在日爾曼法上,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有明確的區別。

近現代大陸法系民法因受日爾曼法影響,乃對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作了明確的區分。我國民法又因繼受大陸法系民法及蘇聯民法思想,從而亦嚴格區分民事義務與民法責任兩個概念。將視野轉至英美法系民法,其與羅馬法相同,亦未對義務與責任加以區別。

由是觀之,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之關係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認知模式——分離說與融合說。

4樓:匿名使用者

義務不僅包括法律規定的義務(即法定義務),還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義務(即約定義務)。只要當事人違背了這兩種義務中的一種,一旦造成損害結果,就應該承擔責任。其次,責任,有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兩種,一般來說,無過錯責任是指雖然你沒有過錯(其中包括沒有違背義務),但只要造成損害結果,就得承擔責任。

責任和義務的定義和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1、內容不同

義務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

義務是情願、志願、應該。

責任(1)一是指分內應該做好的事,如履行職責、盡到責任、完成任務等。

(2)二是指如果沒有做好自己工作,而應承擔的不利後果或強制性義務,如擔負責任、承擔後果等。

2、分類不同

義務(1)又稱「社會責任」、「直接社會義務」。

社會普遍認為的為了滿足一定社會關係參加者享受直接社會權利,其他人應作出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是客觀的社會規律、人們日常的生產活動和生活活動以及其他各種條件直接作用的結果,一般為習慣、道德等社會規範所確認。這種意義上的義務是法律義務的直接基礎和社會內容。

(2)「法律權利」的對稱。又稱「法律義務」。

法律規定權利主體應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一定行為的責任,是保證法律權利得以實現的條件,是國家對一定的直接社會責任的確認,有鮮明的階級性,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根據憲法和各部門法以及其他標準,可以對法律義務作出不同種類的劃分。

責任分為法律責任、道義責任、虛擬責任、家庭責任、理性責任、社會責任

3、要求不同

公民的基本義務也稱憲法義務,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有: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憲法第52條)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憲法第53條)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憲法第54條)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憲法第55條)

(5)依法納稅。(憲法第56條)

除上述的基本義務以外,我國憲法還規定了勞動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計畫生育的義務、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這些義務既具有社會倫理和道德的性質,同時也具有一定形式的法律性質。

責任(1)價值觀要求

乙方主體必須按照甲方主體的價值觀來處理有關價值事物,而不能按照乙方主體自己的價值觀要求來處理有關價值事物,即乙方主體必須代表甲方主體的利益要求來進行決策和行為,而不能代表乙方主體自身的利益要求進行決策和行為。否則,將受到相應原價值處罰。

(2)最大價值率要求

乙方主體必須按照「最大價值率法則」來處理有關價值事物,即乙方必須盡自己的最大努力、發揮自己的最大聰明才智,來履行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義務是針對所有人,責任則明確相關的人員,當事人履行義務是理所應當,不履行義務的有可能承擔一定的責任,如犯法,違規,失信,違約,對社會履行義務是道德的表現,如義捐,義賣,公益活動,救死扶傷,拔刀相助,保護國家財產……義務的事情只要自己能遵守,可以不用專門去關心,而負有責任的當事人則必須關心。也是直接責任人,比如崗位,職位,義務與責任的主體都是自己,而義務的客體是社會,社會道德,是法律法規,各種規則,協議,合同……責任的客體是自然人的人生安全與財產安全,法人的財產安全……。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這句話非常明確,義務是不指定任何人,責任則明確了某個法人或者自然人,或者組織,事業單位,團體,某個崗位或者職位,義務的事情不一定與自己有關,不是當事人可以不用承擔責任,責任的事情與別人無關。

哪怕自己一無所知,什麼都沒做,出了問題,仍然得承擔責任。履行的是義務,承擔的是責任,因果關係中義務是因,責任是果。履行義務是提示是警告,履行責任是一種懲罰。

7樓:匿名使用者

義務:義務就是個體對他人或社會做自己應當做的事,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種義務,包括政治義務,經濟義務,法律義務。

總之是與權利相對的。包括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倫理學中所指的義務主要指道德義務。是指在社會道德生活中,道德主體應盡的義務。應盡的一種道德責任和使命。

責任:責任是一種職責和任務。身處社會的個體成員必須遵守的規則和條文,帶有強制性。它伴隨著人類社會的出現而出現,有社會就有責任。

責任感是衡量乙個人精神素質的重要指標。責任產生於社會關係中的相互承諾。在社會的舞台上,每種角色往往意味著一種責任。

當我們在承擔一項責任的時候,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但也意味著獲得回報的權利。

責任和義務的區別:

責任:分內應做的事。

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因而應當承擔的過失追究責任。

義務 :

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例如服兵役。

道德上應盡的責任。

不要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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