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怎麼分,離婚後怎麼劃分財產

時間 2022-09-01 00:34:26

1樓:月下無影

我國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也就是說婚後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但是婚前有證據證明屬於單方財產的,分割時仍然歸一方所有,在這裡「財禮」是男方父母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予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所以,在財產分割時,男女雙方應平均分割。男方一萬五,生活物品的一半;女方一萬五,生活物品的一半。

2樓:靜的窒息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就財產分割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所有用的的生活用品都是女方購買」——有證據嗎?——法律是重證據的,至少要有購物發票才能說明問題。

「男方父母答應給3萬財禮。但直至離婚還有一萬沒到位」——這也能拿出法律文書證明?不然的話,也難以受到法院的支援。

按你所述,這種所謂的分配只是女方的一廂情願而已。

4樓:崔涵楣

這樣分配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雙方協議分配不成,男方可起訴,會得到公正判決。但是男方要注意乙個問題:如果女方隱匿和轉移了財產,那後續的強制執行會很難收到效果。

因此,男方可在不動聲色的情況下,查明女方有效財產的所在,申請辦理訴前查封和扣押,然後在15天之內起訴立案就可以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夫妻協議離婚,無論你怎麼分,只要雙方簽字確認,法院不干涉.如果協議不成上訴,法院會跟據有無過錯和夫妻存續間財產與負債情況按比例分擔或同等分但.依你情況,財產簡單分明,協議離婚就可以不必要上訴.

對於男方為到帳的前屬於夫妻共同債權

6樓:黑哥

這女的也夠現實的, 早離早脫身

這種離婚簡直是可悲, 男的就大度點吧, 不差這一萬塊

離婚後怎麼劃分財產

7樓:八三老人

對於你的問題,登記在你孩子名下的房產屬於其個人財產,你們離婚時不予分割。屬於你們婚後的其他共同財產,一般情形平均分割,孩子一年滿十八周歲無需監護人。

8樓:死神33號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目前你們可以有權處分的計算,賣出去的房款,如果還有剩餘,當然夫妻一人一半。

第二,剩餘的兩套房產,乙個在孩子名下,按照你的所述,應該屬於你們夫妻二人對孩子的贈與,贈與的財產,發生轉移後,除非有法定事由出現,你們夫妻是不能再要回來的。其次,另外一套房產,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第三,子女成年後,即18歲以後,父母沒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了。婚姻法第21條規定,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了限制,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父母對此要負擔撫養費。而你的孩子已經21歲了,又不屬於不能獨立生活,所以父母不用承擔撫養費。

第四,你屬於殘疾人,婚姻法第42條規定了,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的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房的也屬於生活困難。

最後,你們結婚已經20餘年了,恩,從我個人角度出發,還是希望你們夫妻二人,不要離婚,畢竟你們經歷了風風雨雨,大家相處中,要學會溝通,互相體諒對方。給你們推薦乙個節目,北京臺的誰在說欄目,有時間你們可以看看,大家坐在一起,用心交流,互相體諒,說開了,也許不用離婚,就解決了雙方的矛盾。

9樓:網友染兮

你和你丈夫名下的房子和已經賣了的房子平分,適當照顧女方原則。學費的事情雙方都要考慮,孩子已經成年。

10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賣了的一套已屬於他人;孩子的一套屬於孩子;你兩的一套屬於你們兩個人一人一半。另你兒子已成年,他的學費和生活費由你雙方協商給付,法律不支援父母對成年人的大學教育費與生活費的承擔。

離婚後財產怎麼分

11樓:蘇志毓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

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財權的收益;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關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關於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

第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其合法財產**可以是合法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所得,也可以是合法的資本性收入。主要包括個人存款、婚前購置的個人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

第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該費用具有人身專屬性,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是由於夫妻一方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補償,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國家或集體為殘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方式,這兩項與配偶他方沒有關係,所以應當屬於夫妻一方所有。另外,一方獲得的補助金。

人身保險金、軍人醫療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按國家規定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均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四,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一方因身體、生活、工作等的需要專門由個人使用的物品。

第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有些財產不能直接依據上述規定判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時,就可以依據該規定納入夫妻一方財產的範圍。其判斷標準主要是,某項財產具有較強的人身專屬性,或者和夫妻一方生活和工作密不可分。

12樓:匿名使用者

1、婚前個人財產,永遠屬於個人財產,現在已經沒有婚前財產在結婚後幾年內變為共有財產一說。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離婚財產處置有以下幾個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女方和有小孩方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方便生活原則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詳細可到我們律所諮詢

13樓:北京誠輝律師

首先您要區分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如果是個人財產,那離婚的時候是不予分割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是平均分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5樓:匿名使用者

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

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財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你可以找律師諮詢一下,我倒是可以給你推薦乙個,前一陣我找她辦了乙個案件,是個年輕的律師,但是很負責任,很耐心,你不妨先問問|39||526.764她姓李。

離婚後怎麼分財產?

1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可以平等協商確定財產的分配,這是完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的意思自治。其次是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在判決時應充分考慮夫或妻一方是否有過錯,是否一方生活有困難,孩子的撫養問題等方面予以判決。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關於離婚時共同債務問題的償還,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會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判決。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詳細請諮詢:四川公生明律師事務所

17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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