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2樓:七台河李陽平
對於歷史冤、假、錯案,如果是發生在《國家賠償法》頒布之前具作出了定論的不能申請國家賠償;但要是是發生在《國家賠償法》頒布前,持續到《國家賠償法》出台之後的,可以主張相應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覆(法復〔1995〕1號)有解釋:「發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屬於1995年1月1日以後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