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時間 2022-11-14 02:10:49

1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r先生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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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可以分三種情況:

1.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既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賠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理應支付賠償金。其金額為工作年度兩個月的本人工資。

2如若用人單位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的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務關係的,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這種時候,理應賠付每年度乙個月的個人工資;如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在開除乙個月前沒有做任何告知的,還應當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最後一種情況是,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相關情節。這使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就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告知。

《勞動合同法》39條

1(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40條

1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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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補償

3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eva金屬外殼

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調崗的相關規定,那麼單位的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變更了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依此可以不同意調崗不同意辭職。

5樓:亞云飛

你的勞動合同上面有,要求可以調到其它地方去工作的嗎?你可以和公司談談,但他不可以把你調到工資還低的崗位上去,如果自己離職肯定就沒有什麼賠償了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6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加班工資的情況,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

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7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海警

公司辭退員工這個標準就是,按照規定:工作一年,賠償乙個月的工資。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9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你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突然辭退你是違法的。

2、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你,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下面是有關解除勞動合同及賠償金的規定,請你認真地看一下,對你有用的。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1樓:

正常給n+1的補償是合理的。你應該是5.5+1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違法辭退才是2n 的補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的勞物合同上的條款補償 一般是給3個月工資 具體還是靠自己協商

13樓:劉一霖律師

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應該給員工多少經濟補償金呢

公司辭退員工的補償

14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5樓:匿名使用者

1 11個月雙倍工資支付

2 乙個月工資補償 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包括獎金 津貼及補貼 按上述雙倍標準賠償

3 乙個月代通知金 標準為上個月應得工資

4 如果能證明你的加班 則可以要求給加班費 節日不能調休 必須給三倍工資

協商不成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免費的

16樓:五哥體育

可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最長十二個月),代通知金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二個月工資;法定節假日(不能算補休)三倍工資,及加班費。

1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中若約定了合同期滿雙方無異議自動續約一年的條款真實有效。請求雙倍工資可能不支援。但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相應補償金。

有關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8樓:法律快車

公司辭退員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9樓:豫眼屏媒

補償金:1、如果工作3年零6個月以內,補償金為3500*3.5=12250元。2、如果工作3年零6個月以上不到4年,補償金為3500*4=14000元。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0樓:閆良疇汗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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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都屬於違法解除。這裡的法定情形有四類:

一是協商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是非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是經濟性裁員,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根據您的描述,個人覺得公司採取協商解除的方式是較為穩妥的。在這一前提下,才談得上經濟補償的問題,並不是說公司只要向員工支付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願意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大致為5個月左右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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