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人員失蹤期間遭單位除名合法嗎

時間 2022-11-19 13:50:28

1樓:嘆笑一世傾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退休工人失蹤人員死亡了,社保局可以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覆函》(勞辦發[1993]162號)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實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

2樓:吳振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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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 我是律臨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如果是國家單位,宣告失蹤了以後,單位是不能將其除名的哦

如果失蹤人回來,一切都要恢復正常的

提問事業單位已在公安報案也出具失蹤證明,但公司還是將他登報除名,合法嗎

當時,公司通知家屬稱職工沒去領工資,接著家屬去公安局報失蹤人口案,然後公司讓我們找本人去報到,因無法找到人,公安出具失蹤人口證明,公司說按照勞動法,職工在規定時間內沒去報道就已登報除名,請問這個合法嗎

目前人已失蹤兩年多,沒有死亡和火化證明,單位說不能領撫卹金和喪葬費,因為要人社局批,那家屬能拿其他方面的補貼嗎

回答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對於公司來說,員工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在一定時期內,勞動合同會終止哦。

勞動合同終止以後,勞動者就會被單位除名,這個是不違法的

提問那期限多長呢,勞動合同會終止

回答一般法院宣布失蹤的公告期滿後,用人單位就可以做合同終止處理的。

提問現在沒到法院去只是在公安報案的,

回答宣告失蹤是要在法院申請的哦,如果都沒有申請法院宣告失蹤,這種是不算的

這樣的話,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就是違法的

提問因為要滿4年才能向法院申請死亡,所以沒去法院了,只是公安出具失蹤證明,那除名是違法的嗎

回答那就是違法的,沒有法院宣告死亡

一般都是不能直接認定宣告死亡的哦

更多15條

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案件公告期滿後,是否需要**,判決並指定財產代管人?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是尋找該公民、等待其出現的期間。

公告尋找失蹤人,是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的必經程式。因為宣告失蹤是一種推定,而這一推定又將給被宣告失蹤的公民帶來重大影響。所以,為了充分保護該公民的民事權益,使判決建立在慎重、準確的基礎上,人民法院必須發出公告

公告期滿,該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確認申請該公民失蹤的事實存在,並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的判決。如公告期內該公民出現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則應作出判決,駁回申請。

中國法律規定,人失蹤了多少年後算死亡?

4樓:

宣告死亡的情形: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如果有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5樓:我拿菜刀向你笑

失蹤後4年後可以宣告死亡,就是當他死了對待。

務工人員出走失蹤單位要負什麼責任嗎?

6樓:濤聲海韻

務工人員出走失蹤,如果是個人行為,沒有在上班時間的,單位無需承擔責任,如果在上班時間的失蹤,需由單位履行報案、報險、善後等義務,最後案件確認後按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如屬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的,公司不需要賠償。

如果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可以宣告失蹤,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7樓:鄧顯峰律師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對成年的工作具有管理的義務,但此義務僅限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對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的因本人意志作出的行為及決定,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建議企業先到當地公安機關可以先備個案。

有些務工人員沒什麼責任意識,不想做就自己消失了,很多這種情況。

祝好運。

9樓:匿名使用者

除了因工失蹤,單位沒有過錯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員工自行離職的事情時常發生。

從道德和社會責任上來說,員工若失蹤單位應該先了解情況,必要時告知親友、協助查詢。

10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公司負責支付雙倍工資+補交社保。其他責任,與公司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退休人員法院沒有宣告失蹤,單位能不能安按失蹤人對待

11樓:開心問題

法院無宣告,單位不能以失蹤人口處之

法律定義,通俗所講的失蹤人口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

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式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勞動者被法院宣告失蹤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2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並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它是對一種因為該自然人失蹤而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得到法律確認的手段,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財產關係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因此,當勞動者被法院宣告失蹤之後,他的很多財產關係都在法律意義上結束了,對於用人單位而言,這個時候它完全可以終止勞動合同,而不需要去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應當繼續履行;因情況變化確實無法履行的,如勞動者的技能嚴重落伍無法適應工作,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事業單位的精神病人職工走失10年之久單位應該如何處理?

13樓:

單位沒有除名,算是仁至義盡了。你們家人有條件的話,可以報案,可以發些尋人啟事到各地。如果能夠找到的話,皆大歡喜,就是找不到的話,也可以證明你們家人,對你父親的失蹤沒有失去信心。

讓單位繼續給予保留身份。如果能夠找到的話,你父親既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也可以得到單位的醫療幫助的。願你們全家早日團聚!

14樓:

根據《民法通則》二十三條,你的父親可以宣告死亡了。

但沒得到確切的你父親死亡的資訊,那你們就有一線希望。

曾經有35年失散的親人還能相聚。

如果責任在單位,他不會除名,但過了10年也不太好說,你可以向他索要相關撫卹金等賠償;如是你父親自身的問題,那應該是要除名的。

無論責任在誰,你父親所在的單位,都要對你家進行撫卹賠償,這事你最好還是找律師諮詢一下相關事宜。

真心祝願你早日找到你的父親並全家團圓。

15樓:乙隻小小喵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16樓:項氏祖先

只要單位還沒除名就可以算作退休了

關於失蹤宣告死亡,關於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問題

宣告失蹤的需要下落不明兩年 特殊情況除外,如戰爭,自然災害 宣告死亡需要下落不明四年 特殊情況除外 如果是特殊事故,從特殊事故起算兩年.可以直接宣告死亡,只要滿足宣告死亡的要件就行了.還有一定要是下落不明,如果根據推定還不構成宣告死亡要件的話,可由利害關係人以及近親屬撤銷申請.民法通則 第三節 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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